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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枪鱼案:蓝鳍吞拿鱼的价格很快飙升千倍

24-01-27资讯围观155

简介   是最受欢迎的食用鱼之一。 其肉质鲜美,是制作生鱼片的上佳食材。 在东京筑地市场,一条好的黑金枪鱼的价格往往可以超过10万美元。 由于其独特的商业价值,全球范围内的作为受保护物种列入《濒

  是最受欢迎的食用鱼之一。 其肉质鲜美,是制作生鱼片的上佳食材。 在东京筑地市场,一条好的黑金枪鱼的价格往往可以超过10万美元。 由于其独特的商业价值,全球范围内的作为受保护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该提案提出后,立即得到法国、英国、荷兰、德国、奥地利等欧盟国家的支持。 北方现已被列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录一。 立法保护 四、南方金枪鱼争端的由来 南方金枪鱼的重要商业捕捞早在1950年就开始了。1961年,全球南方金枪鱼的捕捞量达到8.1万吨。 到了 20 世纪 80 年代,南部金枪鱼遭到严重过度捕捞。 1985年,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就世界最大允许捕捞总量达成协议。 1989年约定的总捕捞量为11750吨,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的配额分别为6065吨、5265吨、420吨。 尽管如此,种群数量继续下降,1997 年估计为 1960 年历史最低水平的 7-15%。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都是 1993 年《南方金枪鱼保护公约》的缔约方。 随着《公约》的生效,南部金枪鱼养护委员会成立。 这三个国家都是该委员会的成员。 根据公约第9条。 科学委员会向委员会报告SBT的种群状况,并就SBT的保护、管理和最大限度利用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确定成员国之间的总允许捕捞量和国家配额。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都一致认为,目前 SBT 的严重消耗令人担忧。 该委员会的目标是到2020年将SBT种群恢复到1980年的水平。根据预防原则,有关国家应限制SBT捕捞,不得采取可能耗尽种群的单方面行动。 四、南方金枪鱼争端的由来 1998年2月,日本声称,出于单方面测试捕捞计划的目的,今后三年每年将额外捕捞2010吨。 同年3月至6月,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就日本提出的计划举行了谈判,但仍未能解决分歧。 日本提出修改方案,计划于当年7月中旬启动为期三年的400吨级实验捕捞计划。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官方表示不接受这一提议,并要求日本不要开始测试捕鱼计划。 然而,日本于1998年7月10日至8月31日在南印度洋进行了单方面的试验性捕捞计划,日本捕捞的SBT比配额多了1400吨。 1998年日本单方面试捕,超出事先商定的允许总捕捞量12.5%。 日本还表示,1999年单边试验捕捞可捕获SBT 2400吨,增长20.5%。

南方金枪鱼案:蓝鳍吞拿鱼的价格很快飙升千倍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不接受日本单边捕捞的原因是:(1)日本1998-1999年的建议不符合1996年委员会的宗旨和原则; (2)日本单边捕捞对当前SBT资源估算存在不确定性。 这是一种误导; (3)实验规划和分析基本无效且存在缺陷。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1998年8月31日提交外交照会,通知日本存在争议。 如上所述,日本单方面进行试验捕鱼违反了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 1999年6月23日,日本通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准备根据1993年公约通过调解()解决争端。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条件如下:(1)日本同意停止单方面试捕; (2)调解应按合理、迅速的时间表进行,建议于1999年8月31日完成调解。上述条件被拒绝后,日本通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准备提交争议根据1993年公约第16条第(2)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重申不准备停止单方面试验捕捞,但将继续增加超过先前商定的捕捞配额。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起诉国际海洋法法庭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已就针对日本的案件向该法庭申请临时措施。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声称,日本单方面的实验性捕捞行动相当于在南部金枪鱼保护方面的不合作。 指责日本于1998年和1999年开始的单边实验捕捞计划,严重威胁南部金枪鱼或对鱼类总数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并要求日本立即停止自1999年6月开始的单边金枪鱼实验捕捞活动。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援引一篇题为《南方金枪鱼种群状况的科学观察》的论文称:SBT处于历史低位。 相当于1960年水平的7-15%,与过去已经灭绝的其他鱼类相似。 根据 1998 年科学委员会的报告,SBT 母体生物量的持续下降引起了人们的严重关注。 1998年SBT母体生物量水平等于正常生物安全种群的临界线。 根据最近的 SBT 评估,孕产妇生物量远低于 1980 年的水平。 自然环境的变化随时可能与脆弱的资源条件相结合,对鱼类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还指出,在日本单方面试捕过程中,任何捕捞量的增加都可能导致恢复原状失败蓝鳍金枪鱼,延误鱼类物种重建。 日本在鱼类资源处于历史低水平之际采取的单方面行动增加了对该物种的威胁,并破坏了管理 SBT 的最初计划。 如果不采取临时措施,日本的单方面行动可能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权利造成严重损害,这是附件七仲裁庭的任何其他裁决都无法弥补的。 随后,双方未能就解决争议的实质性问题达成一致。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根据《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将与日本的争端提交仲裁庭。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根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规定提供临时措施。 这是自1995年加拿大炮艇切断西班牙拖网以来最严重的海洋渔业争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都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因此,根据《公约》第287条,它们可以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庭或特别仲裁庭。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向法院请求采取的临时措施如下:(1)日本立即停止对南部金枪鱼的单方面试捕; (2)日本将任何特定捕捞年度的捕捞量限制在南方金枪鱼保护委员会先前同意的国家配额内,减少日本在1998-1999年单方面试验捕捞期间捕获的南方金枪鱼数量; (三)在争议最终解决之前,有关各方在捕捞南方金枪鱼时应本着预防原则行事; (4) 双方当事人承诺不采取任何可能恶化、扩大或使提交附件七仲裁庭的争议更加难以解决的行动; (五)双方当事人承诺不采取任何可能影响附件七仲裁庭就实质性问题作出的裁决的执行的行动。 其各自权利的任何行动。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出的法律依据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认为,日本进行单方面实验捕捞,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管理公海生物资源,特别是SBT,从而违反了其国际法律义务,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及预防原则。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西班牙指出,它们与日本的争端涉及1982年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该公约强调沿海国与远洋捕鱼国之间合作的重要性,并规定了这些国家在一系列问题上开展合作的义务。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认为,日本在以下条款中违反了共同保护枯竭高度洄游鱼类物种的义务。

  根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出的法律依据,该公约第64条规定日本作为远洋捕鱼国有义务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沿海国家合作保护这种高度洄游鱼类。 上课的目的。 他们还声称,1993 年公约通过适当的管理确保了 SBT 的保护和适当使用。 然而,日本单方面进行实验捕捞,且在SBT鱼类保护方面不予合作,破坏了1993年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根据该公约第117条,“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代表本国国民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海生物资源。” 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在SBT管理方面的长期关系来看,日本应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合作,为其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严重枯竭的SBT鱼类。 相反,日本却没有履行这一庄严义务。 根据《公约》第118条,各国应通过建立渔业组织相互合作,养护和管理公海地区的生物资源,包括SBT。 在本案情况下,这样的组织已经成立,第118条要求日本在SBT的保护和管理方面与该组织及其成员合作,而日本的行为恰好违反了该条规定的义务。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出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公约》第119条,各国在确定公海生物资源的允许捕捞量和制定其他保护措施时应采取措施。 目的是基于有关国家现有的最可靠的科学数据,并在各种相关环境和经济因素的约束下,将捕获的鱼类种类数量维持或恢复到能够产生最高可持续产量的水平。

南方金枪鱼案:蓝鳍吞拿鱼的价格很快飙升千倍

  在本案情况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有权要求日本不得采取可能对SBT鱼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措施。 日本加入了 1993 年公约,该公约限制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严重枯竭鱼类物种方面的利益。 与此同时,日本纯粹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单方面行动,违反了《公约》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不仅如此,日本单方面试捕还违反了习惯国际法的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可见于 1995 年缔结的《执行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协定》。该协定第 7 条规定:“各国应广泛采用预防性方法来保护、管理和开发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 这一规定在联合国渔业会议上得到了广泛支持。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都是该协议的签署国。 日本单方面的实验性捕捞行为严重威胁SBT种群或对种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与日本根据1982年公约承担的义务相冲突。 鉴于这种威胁和不确定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认为日本进行实验性捕捞的决定违反了预防原则。 许多人群预测,到 2020 年,SBT 的父母种群将恢复到低于 1980 年的水平。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 过度捕捞将使这一群体面临更大的危险。 日本的答复和反诉 日本于1999年7月30日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临时措施申请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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